波蘭最近有一驚天舉動,執政的法律正義黨在國會通過法律,除非母親生命受威脅,否則墮胎就是刑事罪行,醫師也要制裁,刑責2-5年。
我想問的是,為何我們天主教不向波蘭學習?我們有婚委會、喜樂生命、家庭核心價值小組,全都主張生命價值、家庭價值,其實就應向波蘭學習,主張墮胎是刑事。
當然社會一定會有很大反應,但我們靠著天主,靠著自己信仰,不是可以學習孟子所說的,「雖千萬人,吾往矣!」嗎?
其實我就是不明白,為何我們教會不提出墮胎、同性戀刑事化。以前美好的年代,這些事也屬刑事。尤其是同性戀,在七十年代是刑事。若現在仍維持是刑事,就不用反同性戀啦!難道這世界有人會反強姦嗎?
現在政府沒有將任何墮胎都列入刑事,教會當局便只能用勸化的形式去向未婚媽媽或其他想墮胎的女子作勸諫,效果真的很有限。
同樣道理,假設三十年後,政府及立法會通過了同性婚姻合法化,那麼,教會還會反對這條例嗎?當然不會,正如今天不會反對墮胎合法一樣。到時,對於同性結合,教會當局也只能作勸化。
在教會角度,奪去一個生命,無論如何比同性戀更大罪。所以,我們應爭取回到從前,墮胎刑事化的年代,因為勸化沒有效。(神到)
想當年主耶穌面對犯姦淫的婦人,尚且沒有同意以刑責處罰;面對休妻的爭議,尚且沒有說要「回到從前」,提出休妻刑事化。本文說要把某些教會不同意的事刑事化,居然聲稱是「靠着天主」,這是何等狂言?
教會有教會的立場,當然必須廣傳,但如果僅是因為「沒有效」,就要動用刑責,這是天主樂見的嗎?要不要也動議把「不信天主」刑事化,把非基督徒都殺掉算了?啊,這剛好是伊斯蘭國的手段,不是嗎?
禍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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