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父不可結婚何時開始?
— 教會 2000+ — 2nd & 4th Monday 神父不可結婚,由何時開始的?宗徒之長、首任教宗伯多祿有岳母(谷 1:30),即是他有妻室;事實上,教會在最初兩三個世紀時,不少神職是有配偶的,教會設司鐸獨身法令是較後期的事。司鐸獨身法令是人律,不是神律。 在這裡主要指的是羅馬天主教會的神父或司鐸,今天,東方教會或東正教 (Orthodox Church) 的神父是可以結婚的,他們的主教則必須守獨身,即他們已婚的司鐸不會成為主教。 最古老的神職人員獨身律,源於四世紀初,規律也只屬地區性的,要求領了大品 (major orders) 的神職禁慾。在一個名為衣里白會議 (Council of Illiberitan 303-303) 中頒布:「樂意於全體主教、長老(司鐸)們以及六品執事,或所有在職的神職人員,節制自己與配偶(同房)而生育子女。不拘誰若不這樣做的,則不得享受神職榮譽。」 尼西亞大公會議 (Council of Nicaea 325),有主教曾建議獨身為神職人員必備的條件,但最後不為大會接納。 及至中世紀,封建制度下,教會與統治階層關係密切,鐸職甚至被認為相當於升官致富路,主教們集神權俗權於一身;那時候,賄買鐸職、神職立妾以致育有私生子的現象愈趨普遍。1075 年,教宗額我略七世 (Pope Gregory VII) 進行教會改革,要求神職獨身,禁止買賣聖職,譴責世俗權貴授予聖職。 其實之前教會已有對領受鐸品者須與配偶分開的要求,但在實際施行上一直存在困難。 直至十二世紀,拉特朗第一屆大公會議 (The First Lateran Council 1123) 定下神職人員的獨身法令,其中第三項指出:「嚴禁司鐸、六品或五品,與姘婦或妻室同居。」教會的品位上,主教及神父居七品,六品是執事,五品是副執事。 之後的第二屆大公會議 (The Second Lateran Council 1139) 重申上述法令內容,甚至使神職成為婚姻的阻擋,第六及七項表明:「五品或以上的神職有妻室或姘婦的話,必被剝奪其職位及教會俸祿。……那些有妻室的主教、神父、執事、五品、隱修士、輔理修士違反了這神聖誡命,必須與他們的配偶分離。我們認為這種違反教會法律的結合並不構成婚姻。」 之後十六世紀的特倫多大公會議至梵二,直至 1983 年新的《天主教法典》均重申教會的想法,認為教會有權只選擇有獨身恩賜的人領受司鐸職務。以上是關於神父不可結婚的沿革,跟大家說說這方面的冷知識。(微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