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個舊學生從美國回來,小女孩從十歲變成現在的三十多歲,樣貌竟然依稀如舊,但卻已經歷了結婚及離婚的人生歷程,更令我驚異的,她原來是天主教徒。
眾所周知,天主教是沒有離婚這回事。我沒有詳細查問,畢竟是傷痛的事。但這事卻令我思索在歐美天主教徒的離婚問題。在香港,雖然離婚問題日益嚴重,但就身邊觀察,天主教徒離婚的比例應比非教徒小。
但是在美國,教會規律可能已不能再將教徒規範在某層面內。教友如要離婚,可能不考慮自己的宗教因素。畢竟,現在很多美國人在結婚當下已簽定「婚前協議書」,定下若果離婚後如何分配產權及權利等等。一個居住在美國的天主教徒,如何不受這股社會風氣影響?
美國的主教們應該相當頭痛!因為當一個社會的離婚風氣蔓延到這地步,在心理上,普通人都不單不當一回事,甚至認為人生必有一離,教友必定受影響。問題是,主教團如何面對?有多少教友會在乎教會的看法?有多少教友會向教會申請婚姻無效?在美國,天主教這規條是否只剩下紙上規條,再沒有人認真理會?連教會中人都不再認真處理?
我沒有在美國生活過,也沒有美國教友做朋友,並不知道答案,望有識之士教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