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文刊於「天主教平信徒」Facebook 2016.4.23,編按:鄭捷已被處死刑。)
被稱為「捷運殺人魔」的鄭捷,在台灣捷運車廂內持刀殺人,造成4死、22傷,昨被判死刑,5 大理由是:
1。鄭捷是殺人現行犯、罪證明確
2。鄭殺人時意識清楚,有責任能力
3。死刑目的是處罰、而非教化
4。其犯行已達最嚴重程度,罪責也應處以最嚴重的
5。在全國形成廢死共識、修法廢除死刑之前,法院仍應依法判決,不應迴避判處死刑。
昨晚失眠時又想起這判決,於是拿起《寬恕》一書捧讀,看到這幾句說話:
。沒有人是邪惡的,沒有人應該被界定成人類所有惡劣行徑的總和。
。我們都是有弱點、不完美而可能侵犯他人的人類。
。在犯下這些惡行時,我們不是禽獸,而是背離了善良本性的人類。
。我們的所作所為不能定義我們。我們都被制約,認為一個人受到尊敬是因為他的所作所為,不是因為他是甚麼樣的人。事實上,一個人的價值和他的表現沒有關係。
。沒有人始終都呈現出最好的一面,沒有人是完美的。
。就算是存心造成傷害好了,我們也都有改變的潛在可能。
引用這些話,我並不是想在受害者及其家屬的傷口灑鹽。我只是想從另一個角度看這件事。
一命不能填一命,一命當然不能填四命。同樣死刑並不可以令死者復生,但判處死刑就是蓄意的「謀殺」。我們是誰,可以決定一個人的生死呢?(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