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4年法《黃埔條約》規定,外國傳教士可在中國傳教,但卻只限在五口通商口岸地區傳教,同時規定,若清廷捉了外國人,要解送法國領事館審查,不得私自審訊及虐待。
1854年,法國巴黎外方傳教會馬賴神父(Chapdelaine),進入廣西西林縣傳教,而廣西正是太平天國起義的地方,朝廷十分敏感。
1855年,馬賴神父認識了寡婦曹桂英。曹桂英自幼從父母信教,十分虔誠。認識馬賴神父後,便協助其傳教工作及教導苗族婦女育嬰及烹飪。但卻被人傳為馬神父的姘婦。
1856年,村民白三向衛門控告馬賴,知縣張鳴鳳拘捕馬賴及其他教徒。馬神父被重刑再遭受站籠刑罰,這刑罰是把頸枷鎖吊向上,腳部僅可貼地,不能坐或跪。結果,馬神父死於刑中,屍體被梟首示眾。而曹桂英亦被張鳴鳳迫改教,桂英拒絕,亦死於站籠刑罰中。
最後,英法聯軍進迫,清廷被迫簽下《天津條約》,張鳴鳳亦被革職,永不錄用。
馬賴神父和曹桂英皆在2000年被封為中華殉道聖人。
直至今天,中國大陸官方仍認為馬賴神父是因與作奸犯科而遭處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