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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葬禮,我想說的是……

教會出新訓令《與基督一同復活》,指教友不可施行「海葬」、「花園葬」,也不可把先人骨灰置於家中。這些規定,過去偶有人提及,今次清楚列明,從表達上應記一功。也許有教友問,為何不許?公教報有詳細說明,其他網頁也有不少報導,我們這裡不再重複,反而想從火葬之不行與可行的歷史的參照下,思考一下信仰表達與實踐的問題。

曾經,不准火葬

要知道,教會其實有相當長的一段時間,不准火葬。1886年良十三世就指示,堅持要火葬的人,不能為他們舉行聖事。原因很簡單,當初執意要行火葬的人,正正是要標示自己不相信肉身復活的道理。你說肉身會復活嗎?我把肉身燒掉,怎復活?

由於火葬有此反教會的意思及作用,所以教會不允許,是自然不過的事情。

後來,准許火葬

大約是100年後,教會終於允許火葬。1963年教宗保祿六世指示,土葬仍然是教會推薦的方式,但火葬不再是不允許。不過,指示仍然清楚說明,施行火葬者,如果目的是要否定復活,仍然不可。這前提,沒有變更。不過,世界在發展中,墳地的缺乏,不是今天香港才出現的。同時,以火葬來反對教會的做法,亦已經不復出現。因此,教會考慮到牧民的需要,就允許火葬。

當新問題遇上傳統

以火葬反對教會道理的做法淡出,以大地之母來宣提異端的新紀元運動卻出場。這類思想,視人是大地之母的一部分,於是人死後是歸於母體,部分還主張輪廻的道理,認為回歸大地母體後,又可再衍生生命。正由於這種異端思想的存在,促使教會當局對撒灰的做法,有所保留。

再者,把遺體燒掉,從標記的角度來看,已經距肉身復活的表達,遠了一點;現在還把這身體的唯一標記「骨灰」撒掉,身體從此不知所縱,也不太符合肉身復活的一貫表達。這相信也是教會反對撒灰的原因之一。

本地化的實踐

對於教會這訓令,原則上沒有問題,不過當中也可以讓我們想想,有關教會本地化的問題。以上提及的異端,也許在歐美非等地較為猖獗,促使教廷要作出這麼明確的決定。但是,在香港,採用撒灰往往是基於現實的考慮,多於呈現某種思想。因此,當教會提出這樣的規定,相信不少教友都有點摸不著頭腦。

事實此,筆者也被其他教友問及,為什麼不可以撒灰,而在解釋一輪後,教友仍然感到迷惘。究竟,教友對於肉身復活的道理,有多關注,其實也是做教友培育的同工要關注的事項。

同時,在天主教徒是少數的社會裡,教友有不少機會,要處理非教友的殯葬事宜,又或是教友的身後事,要由非教友來執行。在這裡,如果教區能多一點指引,也許有助釋慮,同時也能讓事情辦得更妥貼。舉例來說,非教友的後人,因非信仰的原因,決定要撒灰,那麼,教會是否願意為該教友舉行守夜的禮儀呢?教友可否去參與該教友的守夜禮儀呢?這些問題,看來很繁瑣,但為不少教友來說,沒有教區的指引,總會有所擔心。

亡者於聖所安眠,靜待主的再來,在神學上、信仰表達上都是很美好的,也有教會共融的意義。不過,具體表達往往需要細心的處理和指導,希望大家透過此一訓令,讓信仰的真理,更好呈現。(樂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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