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祿特恩
一、何事用?
.當事人在領洗前離婚再婚,然後他想加入教會,就可以用保祿特恩,解除第一段婚姻,讓當事人現有的婚姻變成合法而有效的婚姻,當事人也可以領洗了。
.當事人在領洗前離婚,後來加入天主教成為教友,在教會內遇上另一半,希望結婚,就可以用保祿特恩,解除第一段婚姻,再締結婚約。
二、何人用?
.當事人及其第一段婚姻的配偶,都不是教友。
三、舉例:
. 慕道者甲多年前民法結婚又離婚,後來再與另一人結婚。現在慕道者甲加入慕道班,期望領洗,因此負責神長請慕道者甲申請「保祿特恩」,即為信仰的緣故,解除前一段婚姻,讓慕道者甲現今的婚姻狀況變回正常狀況。
. 教友丙未領洗前,曾經民事結婚又離婚,但一直沒有再婚。成為教友後,教友丙與另一位教友談戀愛,希望結婚。這情況同樣可以「保祿特恩」的程序處理,待得到批准後,教友丙就可以正式在教會內結婚,而前婚約亦在聖事性婚姻締時解除了。

伯多祿特恩
.這名字只是通俗叫法,泛指不能採用「保祿特恩」的非聖事性婚姻的法律程序。由於這些婚姻的解除要得教宗批准,所以冠以「伯多祿」之名。
.一般來說,這類情況,都是比「保祿特恩」更複雜的個案,常見的是涉及的其中一方,是基督徒。
.除了個案較複雜外,其程序與「保祿特恩」相似,都是在締結新一段婚姻時,前一段婚姻就解除了。
舉例
.教友丁未領洗前與一位基督教教友結婚,後來離婚,然後教友丁成為教友,並認識了另一位教友,希望結婚。在此情況下,就要向教宗申請,以求得到特恩,方可結婚。
婚姻無效
.適用於聖事性婚姻。
.申請人需要證明締約婚約時,欠缺某一讓婚姻有效的元素。這可以是客觀的證據如年齡,也可以是心證,即當事人本身在結婚時並沒有足夠的意願,又或錯誤理解自己或對方的能力,認識自己是可以負上婚姻的關係。
.經教會法庭判決,認為該段婚姻確是欠缺締結的元素,就會宣告無效,當事人就等同未曾結過婚。
舉例
教友甲與乙結婚後,教友甲發現對方長期參與賭博活動,欠下鉅債,並且隱瞞教友甲。在此情況下,經過法庭程序,得以證明教友乙在結婚時的合意並不真確,並沒有準備好一生與對方好好生活下去。既然合意並不真實,當時的婚姻盟約就沒有效,故此二人等同沒有結過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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