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樞機主教(Cardinal Bishop)、宗主教(Patriarch)、首席主教(Primate)、總主教(Archbishop)、都主教(Metropolitan)、教區主教(Diocesan Bishop)、助理主教(Coadujator Bishop)、輔理主教(Auxiliary Bishop)、領銜主教(Titular Bishop)和榮休主教(Bishop Emeritus)之間有甚麼分別?
按聖秩聖事而論,梵二後的聖秩(神品)聖事只有三個等級,即主教職、司鐸職及執事職(cf. CCC1536)。上面所述的職務,按聖秩聖事所授予的主教職務而言,都享有同樣的圓滿的主教聖秩聖事(cf. CCC1536)。
從新約和早期的教會文獻我們可以得知,早期的教會只有簡單的地方教會組織,每個地方教會(教區)的首領就是當地的主教。基本上各教會都是各自運作,行政獨立,由各自的主教領導,而因著教會的唯一及至公性,他們彼此間又是聯結合一的,地方教會之間不時都有一些合作及交流。為著共同商議一些地區的教會事務,如紀律或教義問題,主教們也會相聚舉行會議。
當時的羅馬政府是以行省(province)方式管治,省中最重要的城市就是都會(Metropolis),都會很自然成為省內的經濟、行政、文化,甚至是宗教的中心。都會的主教(Metropolitan)慢慢也成為地區教會的首領,享有一些教會法所付予的特別權力和責任,也享有特殊的地位。另外,當時一些年資較高的主教也具有一定的威望,被尊稱為總主教(Archbishop或譯大主教),他們對附近的教區也具有一定的影響力。我們可以看到都主教的名稱是因地(都會)而來,總主教的名稱則是來自資歷。因兩者的職責相類似,到後期都主教和總主教的名稱和職位在西方教會漸漸二合為一,都會的主教即成為教省的總主教,教省總主教所在的教區亦被稱為總教區(Archdiocese);教省總主教(Metropolitan)會被教宗授予總主教領帶(Pallium),供他在教省的重要禮儀中佩帶,而其他只是領銜的總主教(名義上的總主教,如教廷駐各地的大使或聖部的秘書長)則不會被授予總主教領帶。
此外,通常是在一個國家中,其首都,或最重要的教區的主教,按習俗、歷史甚至是國王所付予而享有獨特的地位和權力,這些主教被稱為首席主教(Primate),因一個國家內可以有數個教省,故此首席主教的權力可以是橫跨數個教省的。但到今天,首席主教基本上只擁有榮譽的稱號和尊位,而再沒有實質的法定權力。(cf. CIC438)
另外,各個禮儀傳統有其所屬的宗主教,在東方教會尤其明顯,他們對其所屬的禮儀教會擁有特殊的法定權力(參CCEO)。傳統上稱羅馬主教(教宗)為西方的宗主教,但前任教宗本篤十六世於二○○六年廢除此稱號。西方的其他宗主教則只是一個尊稱(如葡萄牙里斯本的宗主教),並沒有任何實質的行政權力。
按傳統,主教是牧養一個地方教會(教區)的牧人,所以並不存在一種不屬於任何教區的主教,而一個教區同時也不能由多於一位的牧人所領導,因此一個教區同一時間只有一位教區主教(Diocesan Bishop)或稱正權主教。除非是當一位教區主教退休後,則他仍屬於原本牧養的教區,成為榮休主教;又或,當教區主教年老或體弱時,教會可選定其繼任人,此之為助理主教(Coadujator Bishop)。
另外有一種主教被稱為輔理主教,是因著教區的牧靈需要而設立的,他並沒有教區主教的繼承權。名義上他不屬於他所工作的教區,而是另一地方教區(通常是歷史中存在過,現已不存在)的領銜(Titular名譽上)主教,以符合一個教區不多於一位主教的傳統。另外,宗座的大使及公使,教廷的一些部門主管,宗座監牧或代牧,自治社團的監督也可以被祝聖為主教,授予領銜主教的職務,以符合所有主教皆有其所牧養(至少在名義上)的教區的原則。
最後要談的是樞機(Cardinal)及樞機主教(Cardinal Bishops),因樞機團的成員依現時的教會法,應先領受主教聖秩品位,而實際上大部份被委任的樞機,在領受任命前已領受了主教神品,故此很多人都以「樞機主教」稱呼樞機團的所有成員,這實際上是一個美麗的誤會。首先教宗可豁免一些不願接受主教職務的神父成為樞機(如教宗府的講道師Cantalamessa樞機),故此樞機主教的稱號對這些「神父」當然絕不恰當。再者,就算該名樞機真是一名主教(如陳日君及湯漢主教),稱呼陳日君樞機為樞機主教仍不恰當,皆因他們在樞機團內的身份是「樞機司鐸」而非「樞機主教」。因為在樞機團中分別有執事、司鐸及主教三個等級,其中的主教級別,傳統上會被授予羅馬城郊的七個教區領銜主教的職務,而在2018及2020年,教宗方濟各兩度增加拉丁禮樞機主教級別的人數,由傳統的七位加至現時的11位,這些樞機們才應被稱為「樞機主教」(Cardinal Bishops),此外在樞機團內的東方禮宗主教也屬於主教級樞機。
那麼副主教(Vicar general)又是甚麼呢?
因中文翻譯的緣故,時有人會誤以為副主教是主教職位中的一種,我們應小心避免此種誤會。按教會法,每個教區主教都應設立副主教的職務,以協助教區主教管理教區(cf. CIC475),副主教通常由一位司鐸擔任,本身只是一個行政職位,並沒有主教聖秩所享有的神權。副主教因其職務,基本上享有法律所給予教區主教的行政權力(cf. CIC479),但其權力會因其任期完結,或教區主教出缺而解除,除非該副主教本身擁有主教聖秩(cf. CIC481)。另外教區中的助理主教和輔理主教依法應被委為副主教(cf. CIC406)。所以「副主教」本身只是一個行政「職位」,即教區主教的「一般代理」(這亦是Vicar general本身的字面意思),當一位司鐸任滿、掉任或退休後,又或教區主教出缺後,他的「副主教」身份便會被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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