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與藝術 · 信仰生活

身體互換(中)

四、靈魂與肉身

身體互換故事容易令人以為,真正的自我只是靈魂或意識,身體不過是可以替換的容器。然而,這並不符合整全人觀。

依照多瑪斯的質形論,理性靈魂是肉身的「實體形式」。完整的人不是單獨的靈魂,也不是缺乏靈魂的肉體,而是靈魂與肉身所構成的單一實體。

因此,作品中的精神互換不能被視為靈魂論的直接圖像。人的靈魂不是能從一具身體轉移至另一具身體的資訊,身體也不是靈魂任意使用的工具。

不過,作品仍正確呈現了肉身經驗的重要性。玲琳在健康的身體中獲得新的行動能力,慧月則在病弱的身體中經驗痛苦與限制。身體不只影響外貌,也影響人如何感受世界、運用自由、承受痛苦及與他人相遇。

所以,較符合人學的結論不是「真正的我與身體無關」,而是:

人不能被身體條件完全定義,卻只能以具身的方式生活。肉身不是位格的全部,但它是人類位格存在於世界的構成性向度。

五、自由、創傷與道德責任

互換後,玲琳被迫承擔慧月身體所附帶的罪名。宮廷按照可見的身體判定身分,卻忽略道德行動真正歸屬於具有認識、意向和自由同意的主體。

《天主教教理》指出,人能藉理智辨認善惡,並藉自由意志趨向真正的善。自由是天主肖像的重要表現,也使人必須為自己的行動負責。

因此,在作品的敘事設定中,發動互換並企圖傷害玲琳的是慧月,相關的道德責任不能因身體交換而轉移給玲琳。行動屬於具體的行動主體,即傳統所說的:行動歸屬於具體的自立主體。

然而,慧月長期受到羞辱、排斥及不當對待,這些創傷確實影響她的判斷與自由。倫理學承認,無知、恐懼、心理壓力及不成熟可能降低行為的自願程度和主觀罪責,但不能把惡行轉化為正當行為。

對慧月較完整的判斷應是:

她既是受過傷害的人,也是需要為自己選擇負責的道德主體。

若只把她視為惡人,便忽略她的創傷與悔改可能;若只把她視為受害者,則會否定她的自由與責任。

六、從嫉妒與占有走向位格共融

慧月的嫉妒建立在一種競爭性的人觀之上:

如果玲琳受到愛,我便不可能受到愛;如果我要具有價值,就必須成為玲琳。

這種思想把他者的善視為對自己的威脅,也把愛理解為有限而必須爭奪的資源。慧月並非只想獲得玲琳所擁有的事物,而是企圖取消玲琳與自己的差異。

位格既具有不可替代的獨特性,也受召進入共融。人的圓滿不在於吞併他者,而在於自由地給予自己,並在愛中追求他者的善。

隨着故事發展,玲琳與慧月逐漸看見彼此的痛苦。玲琳不再只把慧月看成傷害自己的人;慧月也開始承認玲琳不是沒有痛苦的幸福象徵。二人的關係由相互取代轉向彼此承認:

從比較走向理解;

從嫉妒走向關懷;

從占有走向給予;

從敵對走向共同承擔;

從孤立走向位格共融。

真正的共融並不消除差異。只有當玲琳仍是玲琳、慧月仍是慧月,二人的友誼才有可能成立。(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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